葫芦岛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令第14号
作者: 来源:葫芦岛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 09:12:5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有关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要求,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葫芦岛市决定从2020年12月21日起,对全市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管理。为做好相关工作,现下达命令如下:
一、葫芦岛市确定首站定点冷库1处,设置在兴城市鑫弘洋水产有限公司。
二、未经认定为首站定点冷库的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冷库,只能贮存经过辽宁省各地首站定点冷库出库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的存储、装卸、搬运要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自建冷库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储进口冷链食品。
四、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首站冷库贮存时,须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存储。出库前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食品溯源信息,证明不全及未录入溯源系统的不得出库。
五、严禁运输车辆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须索取我省首站冷库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溯源信息,不得加工和销售无相关证明或溯源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七、对于违反命令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和冷库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葫芦岛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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